罪犯鲍海涛,现在河北省鹿泉监狱服刑。
罪犯鲍海涛因犯强奸罪,经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7日作出(2010)藁少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9月19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于2013年12月16日报送我院提请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鹿泉监狱提出,罪犯鲍海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受到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鲍海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受到表扬奖励。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及同监室罪犯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鲍海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鲍海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本裁定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7月23日起至2015年1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玲审判员:安勇代理审判员:任立新
书记员:孙世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