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全友,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四年一月二日作出(2003)廊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全友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九月三十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二○○九年五月十五日、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各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3年12月16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全友在服刑期间,于2011年10月8日至2013年4月22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获计分记功奖励4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故该犯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全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爱厂审判员:刘华锋代理审判员:谷莉
书记员:龚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