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洪刚,又名王刚刚、王德圆,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二日作出(2008)霸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洪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强奸(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本院于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3年12月16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洪刚在服刑期间,于2011年11月15日至2013年10月14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获计分记功奖励4次,表扬奖励1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洪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爱厂审判员:刘华锋代理审判员:谷莉
书记员:龚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