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赵强,男,199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文盲文化,农民,山西省夏县人。现羁押在永济监狱。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5日作出(2011)垣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赵强因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天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9日起至2014年11月8日止)。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于二O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赵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文化学习,上课专心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劳动中能出全力,吃苦耐劳,踏实肯干,多次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能长期保持个人内务干净整洁。该犯在服刑期间获监狱表扬4次,嘉奖1个,余6.5分。提供的证据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同队罪犯证言等。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赵强在监狱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获监狱表扬4次,嘉奖1个,余6.5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同队罪犯证言等。
本院认为,罪犯王赵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赵强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侯选民审判员:张岱林审判员:张保和
书记员:王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