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永旺。现在山东省菏泽监狱服刑。二○○九年七月十四日,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曹刑初字第1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永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宣判后,被告人服判不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菏泽监狱于2013年12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同月1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菏泽监狱,以罪犯张永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等为由,提出予以减刑建议。并附罪犯张永旺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书证。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永旺在菏泽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获记功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永旺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永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1月12日起至2019年1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毛丕家审判员:陈浩审判员:王令己
书记员:王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