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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黎炳鑫寻衅滋事罪减刑裁定书

(2014)岩刑执字第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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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寻衅滋事文书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黎炳鑫,男,199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长汀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8日作出(2012)汀刑初字第3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黎炳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4年4月9日。

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黎炳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黎炳鑫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三年三月至二0一三年十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二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黎炳鑫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黎炳鑫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十八天(刑期执行至2014年1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童大标审判员:戴景彤代理审判员:陈煌华

书记员:陈晓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