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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李青山申请李影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2013)五法执字第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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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婚姻家庭、继承文书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青山,男,199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常市红旗乡西城村。被执行人李影,女,199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常市红旗乡西城村。

李青山申请执行李影同居纠纷一案,五常市人民法院(2012)五民一初字第402号民事调解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五常市人民法院(2012)五民一初字第40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叶锡瑛

书记员:王邦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