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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4

原告牛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清民初字第1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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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4年文书强制清算程序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牛某某,女,197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李某某,男,198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委托代理人:刘相霞,清丰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

原告牛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牛某某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牛某某负担。

审判员:聂建杰

书记员:孔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