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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赵革成、蒋志能与李献军合同纠纷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安法执字第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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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革成,男,汉族,安化县人,农民,住安化县清塘铺镇。申请执行人蒋志能,男,汉族,安化县人,居民,住安化县仙溪镇。

委托代理人阙畅辉,湖南安化县腾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起诉,代为调解、进行法庭辩论,对一审法院不服提起上诉,对生效判决申请执行,代收执行款物,代收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李献军,男,汉族,安化县人,农民,住安化县清塘铺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革成、蒋志能与被执行人李献军合同纠纷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革成、蒋志能依据(2013)安法民二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李献军给付申请执行人赵革成、蒋志能垫付的赔偿款188850元及案件诉讼费271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献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2013)安法民二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姚旭文审判员:何快多审判员:刘杰

代理书记员:刘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