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被执行人)武汉XXX汽车新能源有限公司。申执行人李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X与被执行人武汉XXX汽车新能源有限公司专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武汉XXX汽车新能源有限公司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武汉XXX汽车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武汉XXX汽车新能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武汉XXX汽车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跃松审判员:巴雷代理审判员:蒋劢君
书记员:王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