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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异议 · 2014

武汉XXX汽车新能源有限公司对本院(2013)鄂武汉中执字第433号执行案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鄂武汉中执异字第00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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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异议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异议人(被执行人)武汉XXX汽车新能源有限公司。申执行人李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X与被执行人武汉XXX汽车新能源有限公司专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武汉XXX汽车新能源有限公司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武汉XXX汽车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武汉XXX汽车新能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武汉XXX汽车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跃松审判员:巴雷代理审判员:蒋劢君

书记员:王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