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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李继田与张小民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2014)正执字第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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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

张小民:

本院已立执行李继田与张小民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本院决定:限你于2014年1月7日前,按照判决书各项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强制执行。特此通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