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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支行与曲来锁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林法执字第6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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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林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支行。被执行人曲来锁。被执行人曲宁。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支行诉曲来锁、曲宁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曲来锁在你行存款1800元。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高志鸿审判员::刘军喜审判员::高斌魁

书记员::李志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