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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温春福劳动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2014)惠城法执字第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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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温春福。被执行人:惠州市零下五度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华彪。根据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惠中法民三终字第442号民事判决书所判定的事项,被执行人惠州市零下五度食品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温春福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的工资21000元(逾期利息另计),向本院交纳执行费215元。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为使案件顺利执行,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裁定扣划被执行人惠州市零下五度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313元,该执行款已支付给申请人,执行费已收,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惠中法民三终字第442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龙伟永审判员:黄志平审判员:丘英强

书记员:黄小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