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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赵洪椿与徐新力等其他合同纠纷无执行裁定书

(2013)济阳法执字第7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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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赵洪椿申请执行山东鑫立元置业有限公司、徐新力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历城民商初字第192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38523.4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申请人的财产情况,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8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0)历城民商初字第19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冯军审判员:索同伟审判员:王勇

书记员:张新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