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农民。被执行人:梁山县**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
本院在执行张某申请执行梁山县**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梁山县**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张某申请执行梁山县**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鸿庆审判员:马咏梅审判员:倪崇岳
书记员:牛文利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