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山东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月孝被执行人曹志永被执行人曹智龙被执行人孙秀国被执行人李红星被执行人郭乃华
申请执行人山东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月孝、曹志永、曹智龙、孙秀国、李红星、郭乃华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东营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6月15日作出(2010)东仲裁字第272号裁决书。山东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因案件执行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东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0)东仲裁字第272号裁决书执行一案由河口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董庆忠代理审判员:谢兆忠代理审判员:宋婷
书记员:袁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