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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东营银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迟亮亮、周涛、山东远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土地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东执指字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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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东营银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迟亮亮被执行人周涛被执行人山东远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东营银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迟亮亮、周涛、山东远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土地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东营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1月1日作出(2013)东仲裁字第71号裁决书。东营银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因案件执行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东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东仲裁字第71号裁决书执行一案由东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董庆忠代理审判员:谢兆忠代理审判员:宋婷

书记员:袁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