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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赵允华与戴忠志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田执字第008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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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允华,女,195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戴忠志,男,195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3)田民一初字第019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26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该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

一、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戴忠志的收入335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涛

书记员:潘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