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允华,女,195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戴忠志,男,195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3)田民一初字第019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26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该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
一、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戴忠志的收入335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涛
书记员:潘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