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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王团结与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歙执字第000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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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王团结,男,汉族,徽州区人。被执行人: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徐建标,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歙县人民法院2013年8月5日作出的(2013)歙民一初字第00530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4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13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汪永来

书记员:汪红升(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