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团结,男,汉族,徽州区人。被执行人: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徐建标,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歙县人民法院2013年8月5日作出的(2013)歙民一初字第00530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4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13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汪永来
书记员:汪红升(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