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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戴永春犯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4)合刑执字第01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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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受贿文书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戴永春,男,195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安徽省合肥市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11月29日以(1995)合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戴永春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徇私舞弊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过程中,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17日裁定对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院于2010年4月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

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于2013年12月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戴永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08年12月至2012年7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计分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戴永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戴永春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12月16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嘉志审判员:洪琳审判员:潘常青

书记员:葛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