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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申请人杨志珍与被执行人泉州易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丰执行字第1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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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杨志珍,女,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被执行人泉州易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张世清。

申请人杨志珍与被执行人泉州易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一案,泉州市丰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3)泉丰劳仲案21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被执行人泉州易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泉州易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曾毓群执行员梁超毅执行员温泉飞

书记员:梁娇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