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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申请执行人杨虹与被执行人厦门市集美区建合兴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集执行字第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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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虹,女,汉族。被执行人厦门市集美区建合兴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昆。

申请执行人杨虹与被执行人厦门市集美区建合兴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厦门市集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厦集劳仲案(2013)62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虹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厦门市集美区建合兴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工资人民币11098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厦门市集美区建合兴商贸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1164元(包括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款项人民币11098元、执行费66元)和加倍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洪娟娟

书记员:冯文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