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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黄知太申请执行四川中洋万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4)旌法执字第4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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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黄知太被执行人四川中洋万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鹏达,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黄知太与被执行人四川中洋万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0日依据(2013)德民保字第4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四川中洋万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万元。现黄知太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案件执行需要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中洋万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4万元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中洋万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贰拾肆万元(小写24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邹赤波审判员:宋志林助理审判员:朱伟

书记员:苏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