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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王智娟与乌鲁木齐汇通利源广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天执字第17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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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智娟,女,汉族,乌鲁木齐晚报社业务员,住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柴窝堡东街****。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汇通利源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碱泉三街**日光小区。法定代表人:郭志红,乌鲁木齐汇通利源广告有限公司总经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乌中民五终字第10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汇通利源广告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28867.36元(其中本金28539.27元,执行费328.09元);二、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汇通利源广告有限公司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三、若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永春

书记员:孟金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