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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付康年与北京安迪盛安全系统自动化有限公司安徽公司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2014)合高新执字第00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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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付康年。被执行人:北京安迪盛安全系统自动化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责人:卢刚,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19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民事判书内容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发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安迪盛安全系统自动化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99610.7元,其中支付各种赔偿金194964.7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1795元,执行费285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蒋小军

书记员:吴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发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