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太英被执行人:南京宝积制衣有限公司
徐太英诉南京宝积制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宁雨劳仲案字(2013)第156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义务人未能履行义务,权利人遂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多方查找,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南京市雨花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宁雨劳仲案字(2013)第1560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两份,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执行长刘福清执行员孙捷执行员王以鹏
书记员:郭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