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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申请执行人徐太英与被执行人南京宝积制衣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争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4)雨执字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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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

申请执行人:徐太英被执行人:南京宝积制衣有限公司

徐太英诉南京宝积制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宁雨劳仲案字(2013)第156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义务人未能履行义务,权利人遂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多方查找,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南京市雨花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宁雨劳仲案字(2013)第1560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两份,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执行长刘福清执行员孙捷执行员王以鹏

书记员:郭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