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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申请执行人高宏兰与被执行人南京宝积制衣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4)雨执字第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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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

申请执行人:高宏兰被执行人:南京宝积制衣有限公司

高宏兰诉南京宝积制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13)宁民仲审字第2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义务人未能履行义务,权利人遂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多方查找,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3)宁民仲审字第20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两份,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执行长刘福清执行员孙捷执行员王以鹏

书记员:郭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