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男,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敖阳街道。被执行人:佘某某,男,汉族,上高县人,住宜春市袁洲区竹亭乡。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上锦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佘某某偿付申请人黄某某的欠款,但被执行人佘某某至今未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佘某某的银行存款65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富江
书记员:黄美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