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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沈晏腾与福州市公安局公安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鼓行初字第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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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沈晏腾,男,196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福州市公安局,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徐凡新,局长。委托代理人程湛云,该局法制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唐玉峰,该局社区警务指导处工作人员。

原告沈晏腾不服被告福州市公安局不履行对其申请进行答复的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答辩未收到原告的申请,原告亦无法提交被告的收件证据,故原告以另行向被告提交申请为由,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晏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谢立红人民陪审员:史锦红人民陪审员:张铧

书记员:朱洲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