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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杨虎庆与天长市公安局一审裁定书

(2014)天行初字第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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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虎庆,男,1950年8月7日生,汉族,江苏省江都市人,服刑人员,初中文化。委托代理人:张龙,安徽西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长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钱传银,天长市公安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志泉,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丽群,天长市公安局工作人员。

原告杨虎庆诉被告天长市公安局公安管理其他行政行为及行政赔偿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杨虎庆向本院起诉称,天长市公安局2012年5月7日未向原告杨虎庆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强行闯入原告杨虎庆的厂区实施了清缴物品等行政违法行为,要求确认该行为违法,并给予赔偿。经庭审查明,原告杨虎庆诉称所涉及公安机关实施的行为,是天长市公安局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办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实施的行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被诉的行为,不具备行政诉讼的可诉性,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上述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情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据此,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虎庆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周玉祥审判员:卢林人民陪审员:万有富

书记员:芦加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