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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支行与李君喜、吴树芹、李军、李彦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汤执字第2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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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支行。被执行人李君喜。被执行人吴树芹。被执行人李军。被执行人李彦刚。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支行诉李君喜、吴树芹、李军、李彦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君喜、吴树芹、李军、李彦刚已按判决书判决内容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该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曙玮审判员:杜连鹏审判员:刘炳

书记员:王武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