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沂源县鲁山路**。被执行人殷信亮,男,196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殷信明,男,196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何加文,男,196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翟慎永,男,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殷信亮、殷信明、何加文、翟慎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沂源县人民法院(2013)源商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李家永审判员:郗新龙审判员:崔宝春
书记员:张永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