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代表人:李志江。被执行人:孟繁丽。被执行人:象山泰鑫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繁丽。被执行人:宁波安邦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逸林。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与被执行人孟繁丽、象山泰鑫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安邦担保股份有限公司[(2013)甬北商初字第595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象山泰鑫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浙B339**汽车,但该汽车被象山公安因涉案物扣押且该局建议本案中止执行,除此之外经查被执行人孟繁丽、象山泰鑫贸易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执行,故本案予以程序终结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甬北执民字第101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晓钧审判员:李文辉审判员:沈元丰
代书记员:王翔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