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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王素英与周娇、赵翠英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4)眉东执字第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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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权文书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素英。被执行人:周娇。被执行人:赵翠英。

王素英申请执行周娇、赵翠英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的(2013)眉东民初字第37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素英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娇给付赔偿款206826.67元及利息和诉讼费、保全费,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周娇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3)眉东民初字第371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骆维克

书记员:李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