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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马迎莉、年江维与咸阳市秦都区陈阳寨街道办事处伍家堡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咸秦民执字第008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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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文书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马迎莉,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年江维,男,汉族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陈杨寨街道办事处伍家堡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马战祥,系该村委会主任。

马迎莉、年江维申请执行咸阳市秦都区陈杨寨街道办事处伍家堡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2)咸秦民初字第005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给付二申请执行人人民币各4000元,合计8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12)咸秦民初字第00599号民事调解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841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贺轶材审判员:王同文代理审判员:胥保良

书记员:严宝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