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舒正,男,45岁,住遂宁市安居区。被执行人唐振金,男,58岁,住遂宁市船山区。
舒正与唐振金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2012)船山执字第633-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唐振金在中国银行遂州支行的存款5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唐振金在中国银行遂州支行的存款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彦
书记员:王飞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