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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舒正与唐振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8

(2012)船山执字第63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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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舒正,男,45岁,住遂宁市安居区。被执行人唐振金,男,58岁,住遂宁市船山区。

舒正与唐振金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2012)船山执字第633-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唐振金在中国银行遂州支行的存款5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唐振金在中国银行遂州支行的存款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彦

书记员:王飞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