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贵军,男,1961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正定县。被执行人肖喜华,男,1959年1月17日生,汉族,住正定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吴贵军与被执行人肖喜华为买卖合同纠纷的(2011)正民北初字第0023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于2013年8月30日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正定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1)正民北初字第00237号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建忠
书记员:曹雯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