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博兴县第一砖瓦厂袁东分厂。被执行人:滨州市滨城区市东街道办事处宣家居委会。
终结(2005)滨中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春亭审判员:吴洪申审判员:唐好林
书记员:王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其他执行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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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博兴县第一砖瓦厂袁东分厂。被执行人:滨州市滨城区市东街道办事处宣家居委会。
终结(2005)滨中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春亭审判员:吴洪申审判员:唐好林
书记员:王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