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滁州市东生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忠萍,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海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张伯,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二初字第003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海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海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广场支行存款1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德诚
代理书记员:周媛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