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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淮南市永博物质有限责任公司与周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八执字第000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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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淮南市永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周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13)八民一初字第003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周健银行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陶武

书记员:杨存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