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巢湖市新巢水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合肥中强混凝土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巢民二初字第00569号判决书于2014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之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冻结被执行人合肥中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价值953833.1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冯水华
书记员:王娟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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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巢湖市新巢水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合肥中强混凝土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巢民二初字第00569号判决书于2014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之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冻结被执行人合肥中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价值953833.1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冯水华
书记员:王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