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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巢湖市新巢水泥有限公司与合肥中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巢执字第00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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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巢湖市新巢水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合肥中强混凝土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巢民二初字第00569号判决书于2014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之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冻结被执行人合肥中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价值953833.1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冯水华

书记员:王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