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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琚宜华等与安徽省龙海翔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巢执字第00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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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琚宜华申请执行人:潘泽江被执行人:安徽省龙海翔置业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凌加成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巢民一初字第029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0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已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省龙海翔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凌加成价值伍拾玖万伍仟玖佰陆拾陆元整的财产。(¥595966.00元) 二、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一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刘卫权

书记员:周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