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杜加连,系理事长。被执行人刘付合,男,汉族,1962年10月5日出生,住西华县。被执行人张玉盘,女,汉族,1960年4月16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刘付合之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于2005年12月7日向被执行人刘付合、张玉盘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付合、张玉盘在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间内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付合、张玉盘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玉盘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张玉盘的银行存款11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段平德审判员::齐军平审判员::赵克伟
书记员::李少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