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杜加连,系理事长。被执行人刘中海,男,汉族,1952年9月7日出生,住西华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于2003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刘中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中海在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间内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中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中海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刘中海的银行存款1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段平德审判员::齐军平审判员::赵克伟
书记员::李少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