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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顺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孟贤亮、王正娥征收社会抚养费案行政裁定书

(2014)顺执审字第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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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顺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刘友娣,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孟贤亮,男,197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执行人王正娥,女,1976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顺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顺计生征字(2013)第51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顺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申请执行人孟贤亮、王正娥于1997年8月9日生育第一孩(男),又于2012年7月30日非法收养一孩(女,于2012年7月22日出生)的行为,属多生育一个子女。于2013年7月12日向被申请执行人依法送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于2013年7月25日申请执行人顺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顺计生征字(2013)第51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向被申请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36936元,并于2013年7月29日向被申请执行人孟贤亮、王正娥依法送达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3年11月14日向被申请执行人孟贤亮、王正娥依法送达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催告书。被申请执行人孟贤亮、王正娥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

本院认为,被申请执行人孟贤亮、王正娥于2012年7月30日未经批准非法收养一孩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属多生育一个子女。申请执行人顺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申请执行人孟贤亮、王正娥作出的顺计生征字(2013)第51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顺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执行人顺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顺计生征字(2013)第51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二、被申请执行人孟贤亮、王正娥应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顺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缴纳社会抚养费36936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小明审判员:范荷莲审判员:梁少明

书记员:陈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