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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强制裁定书13-1390罗国高、罗红英

(2013)芙执字第13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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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周国高。被执行人罗红英。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罗红英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320200元(未计算利息等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杜周民审判员:杨骐铭审判员:郭建军

书记员:蒋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