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罗白玉。被执行人凌建辉。被执行人车玄音。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凌建辉、车玄音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541700元(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杜周民审判员:杨骐铭审判员:郭建军
书记员:蒋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执行人罗白玉。被执行人凌建辉。被执行人车玄音。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凌建辉、车玄音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541700元(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杜周民审判员:杨骐铭审判员:郭建军
书记员:蒋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