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强制裁定书13-1438罗白玉、凌建辉车玄音

(2013)芙执字第1438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罗白玉。被执行人凌建辉。被执行人车玄音。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凌建辉、车玄音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541700元(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杜周民审判员:杨骐铭审判员:郭建军

书记员:蒋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