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武汉亚展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云林街**中环大厦**。法定代表人付季良,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枝江妙尚投资公司。。住所地:枝江市市马家店街道办事处迎宾大道** 法定代表人吴建妙,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鄂民监二再终字第000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3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限额734493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许超
书记员:熊春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