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义。被执行人乔永红。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3)鄂枝江民初字第003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1月28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乔永红位于枝江市马家店街道办事处团结路5号[房产证号:枝江市房权证马家店字第**]房屋所有权属于赵义所有。赵义可持本裁定到房地产部门办理房产所有权变更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许超
书记员:熊春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