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项城市农村信用合联社。法定代表人赵心来。委托代理人朱广春,男,1963年出生,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资产部副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建华,男,1978年出生,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资产部副经理。被告王兴尚,男,汉族,1958年生,住河南省项城市南顿镇。被告任新光,男,汉族,1964年生,住河南省项城市夹河路。委托代理人张恩泽,男,汉族,1975年生,住项城市。被告李志平,男,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被告苏明,男,回族,1963年生,住项城市。委托代理人张恩泽,男,汉族,1975年生,住项城市。委托代理人裴文魁,男,河南鲲之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3元,减半收取621.5元,由原告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判长:凡秀兰审判员:田济民人民陪审员:苏现杰
书记员:朱宏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